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确保学校学生社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划化、科学化,同时拓宽学生工作的渠道,更好地培养和锻炼学生干部,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是学校学生社区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以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为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 每周应走访学生宿舍3天(含)以上,熟悉所辖宿舍楼栋学生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和沟通,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健康,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情况,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与帮助。
3. 及时收集和反映学生对院(系)、学校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反馈,加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学生所反映的问题或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 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宿舍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的检查,及时将宿舍管理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院(系)及辅导员。
5. 与学生密切联系,发挥先锋引领作用,及时汇报学生思想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学生管理与思想引领工作。
6. 积极引导学生营造文明的宿舍环境、和谐向上的宿舍人际关系和健康活泼的宿舍文化,指导并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及其他学生社区文化活动,积极推进学生社区文化建设。
7. 及时汇报、协助处理所辖宿舍楼栋学生在宿舍区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用电、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
8. 完成学校、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 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品行端正,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3. 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
4. 学业优良,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5. 原则上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院(系)社区助理辅导员的配备人数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及学生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选聘,原则上每学年一聘。学生人数在2000人(含)以上的院(系),需配备4名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两男两女);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院(系),需配备2名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一男一女)。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需常驻学生宿舍协助开展学生社区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院(系)负责该院(系)社区助理辅导员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社区助理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听取社区助理辅导员的工作汇报,并进行总结交流和指导。
第八条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实行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末,由所属院(系)对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学生处统筹,考核标准以社区助理辅导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学生处负责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原则上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因不可对抗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向所属院(系)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经院(系)审批后,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可予以调换,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社区助理辅导员考核结果不称职,取消相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一条 社区助理辅导员应模范遵守学校纪律,若有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应立即给予解聘。对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差的社区助理辅导员,由各单位将解聘报告报以学生处,经审核后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通过学校审核备案,全学年在岗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可参与评优,结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各院(系)考察后可予以续聘并上报学生处。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学生处定期举办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培训班和开展各项学习与研究活动,提高社区助理辅导员相关理论知识储备及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可定期招募院(系)优秀社区助理辅导员到相关部门进行挂职锻炼。
第七章 待遇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过各院(系)选拔并推荐,由学生处审核,被聘为社区助理辅导员并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学校每月为社区助理辅导员发放200元人民币的劳务补贴,一学年按10个月的标准发放;社区助理辅导员年度综合测评加分参照学校宿舍楼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处每学年组织优秀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的评选,优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总人数的15%。
第十八条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在同等条件下院(系)可优先推荐评优评奖和实习就业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新学生〔201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