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学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新院〔2017〕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内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学工字〔2014〕1号)相关规定,为确保我校2017学年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使勤工助学工作真正成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部门办公效率、助学育人的平台,现通知如下:
一、2017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时间
固定岗位和公益岗位设置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临时岗位按照具体临时性工作设置,由学生处进行审核。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置,定岗定编,优化配置,拓宽渠道。各用工部门按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岗位申请,同一时间段,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一个自然月的岗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岗位数需严格根据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核定;各院系办公室严格按照350:1(各院系学生总数:学生助理数)进行岗位设置,其中各院系申报的助理辅导员名额占各院系学生助理名额。
(二)一岗一责,有岗必有责。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须严格规范助理的岗位职责,不可设立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设置既不空白,也不重叠。各用工部门按照实际需求设岗,岗位职责相同的,进行岗位合并,做到岗位设置既不空白,也不重叠,尤其不可因私设岗。
(四)高效与资助育人。根据实际需要,校内各用工部门设定勤工助学岗位达到刚刚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使助理高效完成工作。勤工助学招聘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理比例高于50%。
(五)临时性工作设定临时岗位。各用工部门因有临时性、集中性的工作,不宜设定固定岗位的,可设定临时岗。因临时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当临时工作结束后应自觉缩减相应岗位,不可继续保留岗位而从事其他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校内各用工部门须严格遵照设岗原则设定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向学生处报送勤工助学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用工时数。
(二)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但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勤工助学工作是校内各用工部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有力辅助,各用工部门须安排一名教师负责管理勤工助学工作。该教师应熟悉勤工助学设(更)岗、录用、考勤、报酬发放的程序,定期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
(四)学生处根据设岗原则和年度勤工助学预算,结合各用工部门的工作实际,核定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数和预算,并发文公布。
(五)学生处统筹全校勤工助学招聘需求,于9月中下旬开展统一招聘。各用工部门自行组织面试,并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至学生处审核和备案,因各用工部门未备案而导致勤工助学助理工资无法报销的,由各用工部门自行承担。
四、材料报送
校内各用工部门需在9月10日前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用工时数申报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用工部门信息表》及《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设(更)岗申请表》纸质版报送行政楼203办公室(广州)或格物楼2-B214办公室(东莞),电子版发送至xuegongbu203@163.com。
联系人:陶强 联系电话:0769-82676841
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用工时数申报表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用工部门信息表
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设(更)岗申请表
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部门代码(更新)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处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