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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2—2013学年度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三好学生”的通知
2013-04-18 00:00   审核人:



学工字〔2013〕6号

关于评选2012—2013学年度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三好学生”的通知
 
各系: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展现我院青年学生崭新的精神风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工作部决定在全院范围内评选表彰三好学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09-2012级学生
   二、评选时间
   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30日
   三、评选条件及方法
   (一)评选条件
   1.申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作风正派,纪律严明,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通报批评或处分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并在学习上乐于帮助同学,在参评年度内,主修及限选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总人数前1/3以内。
   (4)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各类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在院、系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文体活动中有良好表现,在年度参评中,所参加活动不少于五次。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以身作则,成为同学们的榜样,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5)对交予的工作认真积极,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每学年公益志愿服务不低于20小时,并提供相关证明。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的良好以上水平。
   (7)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宿舍个人内务卫生优秀次数多于不合格次数,不合格次数不得超过3次,所在宿舍没有违反宿舍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3次及以上记录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无故旷课两节及以上者;
   (2)课程、晚修、工作会议等无故缺勤两次以上或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者;
   (3)工作拖拉、散漫、无组织纪律观念,经所在组织内部考核为不合格者;
   (4)违反《学生手册》规定条款及所在组织的规章制度两次及以上者。
   (二)  评选机构
   1.学生工作部负责学院三好学生的组织评审及对各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三好学生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系由系主任、级导师、辅导员老师组成系级初评小组,负责本系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3.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审工作。
   (三)评选程序
   1.评选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者提交申报表、个人事迹材料等相关申报材料至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照申报材料,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经民主评议后,以投票形式选出班级推荐人选,并在班级推荐人选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交至系级初评小组。
   2.系级初评小组接收班级上报的推荐人选材料,对照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并在推荐人选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各系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推荐人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审核。
   5.学院公布最终结果。
   (四)评选工作要求
   1.三好学生按各系学生人数的5%评选。
   2.各级评审小组评选过程采用差额选举。申报人不得参与所在评审单位的评审小组工作。
   3.各系评审工作应集中考核申报人思想教育活动参与情况,学术科技文娱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的参与情况、出勤情况、相关获奖情况等。
   4.各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走群众路线,确保推荐质量。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个人事迹材料由各系存档,纸质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三好学生”申报表》(一式两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三好学生”初评汇总表》(一份)于2013年4月30日下午5:00前上交初评材料。
广州校区:“三好学生”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生工作部邮箱xuegongbu203@163.com;纸质版及证明材料上交至学生工作部203办公室。
   东莞校区:“三好学生”电子版材料发送至东莞校区学工办邮箱xuegongban314@163.com;纸质版及证明材料上交至学工办3栋南314办公室。
   五、表彰
   表彰时间:2013年5月上旬。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陶强(广州)、廖诗颖(东莞)
   联系电话:020-87212786(广州)、0769-82676841(东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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