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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下
2011-09-26 00:00   审核人:


三、居民医保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或以上,已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指定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
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指定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5)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1.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办理确认手续。参保人携带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登记异地就医信息。参保人学习结束、或返回本市长期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2.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我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3.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四、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一)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一)医疗保险凭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清单);
(三)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
(四)相关病历资料及其他资料。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划拨到参保人社保卡(医保卡)。

五、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如下:
(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
(二)使用《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六、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在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二)参保人不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三)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帐或费用报销。
(四)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五)参保人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
(一)本指南适用于居民医保在校中小学生、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参保人员。
(二)本指南提到的居民医保年度是指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本指南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选点、确诊、审批等事项均可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参保人无需亲临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五)自2011年9月起,花都区、番禺区和增城市统筹区统一执行市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化市统筹区自2012年9月起统一执行。
(六)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www.hrssgz.gov.cn
广州医保管理网网址:www.gzyb.net
2.电话
省、市咨询热线:12333

3.亲临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名单 服务地址 对外服务时间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7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周六 9:00~12:00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 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 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号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三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 
下午13:30~16:30
花都区
医保办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番禺区
医保办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从化市
医保中心
从化市新城东路54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增城市
医保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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