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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大中专学校篇
2013-09-13 00:00   审核人:

      一、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业务概述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其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大中专学生暂不参保。
      本市居民医保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各类参保人员按年度参保、缴费。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单位管理业务办理
      (一)大中专院校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开户手续
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各大中专院校(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应前往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开户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对于在广州市属八区(含广州大学城校区)内有多个分校区的学校,分校区学生统一由学校本部到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此外,考虑到市属技校由市人社局管辖,且我市居民医保即将实施市级统筹,因此,经市人社局研究决定,对所有校区在两区两县的市属技校,允许选择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从化、花都校区的学校可到白云区社保办理,番禺校区的学校可在海珠区办理,增城校区的学校可在开发区办理。
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1、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证明(如:《办学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二)大中专院校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负责人姓名  教育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或《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属区 
地税登记证号码 
单位性质  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三)大中专院校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
      如单位发生合并等变化需要注销,须在注销当月到所属区社保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先将本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办理全员减员手续;
      4、填写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所属区社保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区社保申请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的单位,由所属区社保负责重发。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所属区社保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学生参保登记办理
      (一)参保资料受理
      各大中专院校负责为本机构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必须以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件:除港、澳、台、外国籍外的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 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大中专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证件须加盖区(县级市)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公章,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证件显示的“核定享受期限起止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判断,在本居民医保年度内证件有效。举例:办理2010年度(2010.9.1-2011.8.31)参保,如证件“核定享受期限起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则不符合2010年度“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如为2010年9月1日或以后,则符合条件。
      (2)证件显示在本居民医保年度内存在领取记录。举例:2010年11月办理2010年度(2010.9.1-2011.8.31)参保,证件显示2010年9月或以后存在领取记录的,则符合条件。
      (3)如证件未登记有效期、核定享受期限以及本居民医保年度内的领取记录的,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出具证件有效期或近期领取记录的证明,证明本居民医保年度内证件有效或存在领取记录的,方能认定为本年度“困难学生”并享受资助。
      由学校审核困难学生上述证件,并在审核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证件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收复印件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交区社保),原件退还学生。同时汇总符合资助资格的困难学生资料,填报《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资格审核表》,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交区社保)并加盖学校公章,凭《困难学生资格审核表》及上述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已享受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大中专学生,可凭公费医疗证明暂缓参加居民医保。 
      温馨提示:(1)学校对上述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还参保学生,收复印件送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上述表格可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或前往区社保领取。
      (二)参保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登记在完成参保资料受理后,可选择以下两种资料录入方式(其中困难学生参保,应选择第2种方式录入):
      1、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在办理居民医保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后,即可获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陆用的用户名(社保单位编号)、密码登陆,可直接在网上录入学生参保资料。
其中:采用互联网方式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的,登陆地址为:http://203.88.202.87:7015/gzjm/ ;采用政务网方式登陆的,登陆地址为:http://10.147.169.70:8001/gzjm/
      2、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进行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可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下载最新的电子报盘格式,用于学生参保资料录入。
对困难学生参保,学校应单独填报一个电子报盘文件,然后携电子报盘文件及相关资料直接递交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参保登记审核。对其余学生,学校按要求进行资料录入后按“(三)参保登记审核”流程办理。
注意事项:大中专院校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资料录入时,须按以下要求录入:
      1、在参保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录入其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市政技术学院2008级法律文秘2班),其中困难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应录入单位编号、学校名称、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68091574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2008级法律文秘2班),以便学校向参保学生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卡时可按学院班级分批发卡。
2、困难学生需根据其“所属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是否广州市”进行区分选择“城居免缴人员标志”:对持广州市(含番禺、花都、增城、从化)民政、残联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相应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员”;持非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发放证件的学生,选择“非本市困难学生”。
      (三)参保登记审核
      1、学校审核并打印业务表单
大中专院校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 完成参保登记的资料录入后,需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中审核相关增员信息,并打印《预登记人员名册》。
大中专院校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形式完成资料录入后,需打印《电子报盘申报名册》。
      2、学校携相关资料递交所属区社保审核
大中专院校携带学生的参保资料(如“(一)参保资料受理”所述)及加盖公章的《预登记人员名册》或《电子报盘申报名册》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审核,并领取相关资料。
      (四)参保登记流程图 


      (五)“非从业居民”改为“大中专学生”参保的流程说明
根据本市政策规定,2009年度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广州市城镇户籍年满19周岁人员,未按规定在2010年8月底前由个人或就读中学办理2010学年度学籍审核确认手续的,2010年度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对入读大中专学校前因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而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的大中专学生,按以下办法改为按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
      第一步:由学生携带2010年度学籍证明资料(如:加盖学校公章的2010学年度录取通知书、已办理2010学年度注册手续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等)及接收退费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则上使用居民医保卡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前往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申请办理2010年度的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由街道初审并送交所在区社保复, , 审、办理。
      第二步:由学校为其办理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办理非从业居民退费的,最后由学生到医保局办理退费手续。
※为使学生尽早改按大中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建议由就读学校前往学校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学生直接办理转换大中专学生参保及非从业居民身份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可免提供学籍证明资料及填写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申请表格,区社保为此类学生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其中退费、欠费核销表格填写要求:在说明栏中注明“此人具有我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需变更为大中专学生参保。”并加盖学校公章。
※如学生未办理2010年度的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前,学校已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2011年度方以大中专身份参保缴费。2010年度如需变更为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的,需由就读学校前往学校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学生代为补办理2010年度非从业居民退费或核销手续。
      四、缴费方式
      (一)缴费银行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目前,居民医保代征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有增加代征银行见地税部门通知。
      (二)缴费方法
大中专学生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学校应在收集学生参保登记资料同时,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80元/人·年,向参保学生代收其个人应缴纳居民医保费。
      2、为使学生及时享受待遇,学校应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4日-23日,整理已代收居民医保费的学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在电话联系居民医保代征银行(联系电话请向所在区社保索取),根据银行指引为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五、个人日常业务办理
      (一)新年度续保
本年度已参保学生(困难学生除外)如需在新年度继续参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将自动延续,同时核定其个人应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新年度符合“困难学生”资助参保条件的,需由就读学校在5-8月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其办理资助资格审核手续。办理后参保所需个人缴纳居民医保费方能享受资助。
已参保的大中专困难学生新年度继续参保,需按规定由学校在5-8月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其办理资助资格审核手续。按时办理的,其新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逾期未办理的,且未在8月底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其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但参保所需个人缴纳居民医保费不再享受资助。
      (二)停保手续办理
对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再具有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的学生,所在大中专院校应及时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停保人员名册》到参保所属区社保为此类学生办理新年度停保手续。如学校未在每年6月底前为上述学生办理新年度停保手续的,将视作学生新年度继续具有该校正式学籍自动延续新年度居民关系。
办理流程图:


      (三)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学生如发生参保资料变更,学校应及时收集、审核、填写以下资料,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并于当月将资料送参保所属区社保审核、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事项 证明资料 填写表格
姓名 除港、澳、台、外国籍外的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 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复印件一份。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一份
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困难学生身份变更 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大中专困难学生城居免缴标识变更申请表》、《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


      六、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保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市医保局相关宣传资料。



版本:2010年第2版
                               日期:2010年11月    
附件
各 区 社 保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各区社保中心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83813642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34384834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81587876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38896337
38897996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22号3楼 36322291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82399954
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香雪三路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凯通楼)二楼B区 82118622
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84987246
说明:以上联系方式仅供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咨询使用。参保学生如需咨询,请指引其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一、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业务概述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其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大中专学生暂不参保。
本市居民医保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各类参保人员按年度参保、缴费。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单位管理业务办理
      (一)大中专院校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开户手续
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各大中专院校(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应前往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开户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对于在广州市属八区(含广州大学城校区)内有多个分校区的学校,分校区学生统一由学校本部到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此外,考虑到市属技校由市人社局管辖,且我市居民医保即将实施市级统筹,因此,经市人社局研究决定,对所有校区在两区两县的市属技校,允许选择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从化、花都校区的学校可到白云区社保办理,番禺校区的学校可在海珠区办理,增城校区的学校可在开发区办理。
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1、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证明(如:《办学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二)大中专院校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负责人姓名  教育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或《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属区 
地税登记证号码 
单位性质  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三)大中专院校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
如单位发生合并等变化需要注销,须在注销当月到所属区社保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先将本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办理全员减员手续;
      4、填写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所属区社保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区社保申请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的单位,由所属区社保负责重发。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所属区社保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学生参保登记办理
      (一)参保资料受理
各大中专院校负责为本机构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必须以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件:除港、澳、台、外国籍外的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 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大中专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证件须加盖区(县级市)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公章,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证件显示的“核定享受期限起止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判断,在本居民医保年度内证件有效。举例:办理2010年度(2010.9.1-2011.8.31)参保,如证件“核定享受期限起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则不符合2010年度“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如为2010年9月1日或以后,则符合条件。
      (2)证件显示在本居民医保年度内存在领取记录。举例:2010年11月办理2010年度(2010.9.1-2011.8.31)参保,证件显示2010年9月或以后存在领取记录的,则符合条件。
      (3)如证件未登记有效期、核定享受期限以及本居民医保年度内的领取记录的,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出具证件有效期或近期领取记录的证明,证明本居民医保年度内证件有效或存在领取记录的,方能认定为本年度“困难学生”并享受资助。
由学校审核困难学生上述证件,并在审核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证件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收复印件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交区社保),原件退还学生。同时汇总符合资助资格的困难学生资料,填报《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资格审核表》,一份学校留存,两份交区社保)并加盖学校公章,凭《困难学生资格审核表》及上述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已享受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大中专学生,可凭公费医疗证明暂缓参加居民医保。 
      温馨提示:(1)学校对上述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还参保学生,收复印件送区社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上述表格可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或前往区社保领取。
      (二)参保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登记在完成参保资料受理后,可选择以下两种资料录入方式(其中困难学生参保,应选择第2种方式录入):
      1、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在办理居民医保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后,即可获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陆用的用户名(社保单位编号)、密码登陆,可直接在网上录入学生参保资料。
其中:采用互联网方式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的,登陆地址为:http://203.88.202.87:7015/gzjm/ ;采用政务网方式登陆的,登陆地址为:http://10.147.169.70:8001/gzjm/
      2、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进行资料录入。
各大中专院校可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下载最新的电子报盘格式,用于学生参保资料录入。
对困难学生参保,学校应单独填报一个电子报盘文件,然后携电子报盘文件及相关资料直接递交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参保登记审核。对其余学生,学校按要求进行资料录入后按“(三)参保登记审核”流程办理。
注意事项:大中专院校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资料录入时,须按以下要求录入:
      1、在参保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录入其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市政技术学院2008级法律文秘2班),其中困难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应录入单位编号、学校名称、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68091574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2008级法律文秘2班),以便学校向参保学生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卡时可按学院班级分批发卡。
2、困难学生需根据其“所属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是否广州市”进行区分选择“城居免缴人员标志”:对持广州市(含番禺、花都、增城、从化)民政、残联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相应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员”;持非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发放证件的学生,选择“非本市困难学生”。
      (三)参保登记审核
      1、学校审核并打印业务表单
大中专院校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 完成参保登记的资料录入后,需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中审核相关增员信息,并打印《预登记人员名册》。
大中专院校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形式完成资料录入后,需打印《电子报盘申报名册》。
      2、学校携相关资料递交所属区社保审核
大中专院校携带学生的参保资料(如“(一)参保资料受理”所述)及加盖公章的《预登记人员名册》或《电子报盘申报名册》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进行审核,并领取相关资料。
      (四)参保登记流程图 


      (五)“非从业居民”改为“大中专学生”参保的流程说明
根据本市政策规定,2009年度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广州市城镇户籍年满19周岁人员,未按规定在2010年8月底前由个人或就读中学办理2010学年度学籍审核确认手续的,2010年度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对入读大中专学校前因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而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的大中专学生,按以下办法改为按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
第一步:由学生携带2010年度学籍证明资料(如:加盖学校公章的2010学年度录取通知书、已办理2010学年度注册手续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等)及接收退费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则上使用居民医保卡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前往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申请办理2010年度的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由街道初审并送交所在区社保复, , 审、办理。
第二步:由学校为其办理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办理非从业居民退费的,最后由学生到医保局办理退费手续。
※为使学生尽早改按大中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建议由就读学校前往学校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学生直接办理转换大中专学生参保及非从业居民身份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可免提供学籍证明资料及填写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申请表格,区社保为此类学生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其中退费、欠费核销表格填写要求:在说明栏中注明“此人具有我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需变更为大中专学生参保。”并加盖学校公章。
※如学生未办理2010年度的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前,学校已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2011年度方以大中专身份参保缴费。2010年度如需变更为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的,需由就读学校前往学校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学生代为补办理2010年度非从业居民退费或核销手续。
四、缴费方式
      (一)缴费银行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目前,居民医保代征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有增加代征银行见地税部门通知。
      (二)缴费方法
大中专学生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学校应在收集学生参保登记资料同时,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80元/人·年,向参保学生代收其个人应缴纳居民医保费。
      2、为使学生及时享受待遇,学校应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4日-23日,整理已代收居民医保费的学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在电话联系居民医保代征银行(联系电话请向所在区社保索取),根据银行指引为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五、个人日常业务办理
      (一)新年度续保
本年度已参保学生(困难学生除外)如需在新年度继续参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将自动延续,同时核定其个人应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新年度符合“困难学生”资助参保条件的,需由就读学校在5-8月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其办理资助资格审核手续。办理后参保所需个人缴纳居民医保费方能享受资助。
已参保的大中专困难学生新年度继续参保,需按规定由学校在5-8月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保为其办理资助资格审核手续。按时办理的,其新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逾期未办理的,且未在8月底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其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但参保所需个人缴纳居民医保费不再享受资助。
      (二)停保手续办理
对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再具有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的学生,所在大中专院校应及时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停保人员名册》到参保所属区社保为此类学生办理新年度停保手续。如学校未在每年6月底前为上述学生办理新年度停保手续的,将视作学生新年度继续具有该校正式学籍自动延续新年度居民关系。
办理流程图:


      (三)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学生如发生参保资料变更,学校应及时收集、审核、填写以下资料,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并于当月将资料送参保所属区社保审核、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事项 证明资料 填写表格
姓名 除港、澳、台、外国籍外的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 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复印件一份。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一份
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困难学生身份变更 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大中专困难学生城居免缴标识变更申请表》、《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


      六、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保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市医保局相关宣传资料。



版本:2010年第2版
                               日期:2010年11月    
附件
各 区 社 保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各区社保中心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83813642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34384834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81587876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38896337
38897996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22号3楼 36322291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823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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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84987246
说明:以上联系方式仅供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咨询使用。参保学生如需咨询,请指引其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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