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企业及个人在我校设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激励我校勤奋好学、综合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资助其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
第二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是境内外企业或个人捐款在广州新华学院设立的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企业及个人设立奖助学金,一般资助期限在3年以上,每年资助人数在1人以上,资助金额为每学年3000元/人。捐助企业或个人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资助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用于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资助方式
第六条 广州新华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及对各院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组成院系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初评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初评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九条 学校代表捐助方设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资助:
1. 发文表彰;
2. 颁发证书及奖励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4.勤奋好学,综合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品学兼优;
5.参评年度获学校奖学金但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参评年度未获得国家助学金;
7.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前40%,无不及格科目。
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5条,申请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6、7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的其中一项。获奖学金学生的荣誉证书一并发放,但奖励金不可兼得,只发放最高奖励金。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或企业及个人捐助助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十四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及表彰程序:
1.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下达名额和指标;
2.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3.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4.各院系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为3天);
5.各院系报送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和材料至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初步审核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6.学生资助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初评材料呈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进行复评;
8.复评通过后,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通过名单报送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复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
第十五条 获得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的学生,由捐助方代表或学校代表捐助方发给证书和资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根据企业及个人捐助情况进行评选。对参评候选人资格审核要坚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
1.评选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2.在奖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奖助学金评选。
3.颁发奖助学金后,如果发现获资助的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受资助条件,或有违纪违规获取奖助学金的,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资助资金,并在全校通报。
4.取消评选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院系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小组接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评选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小组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八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境内外社会团体等捐助设立的奖助学金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中新学生〔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