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申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作风正派,纪律严明,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通报批评或处分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并在学习上乐于帮助同学,在参评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前30%。
(4)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各类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在学校、院系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文体活动中有良好表现,在参评年度中,所参加活动不少于5次。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以身作则,成为同学们的榜样,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5)对交予的工作认真积极,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参评年度内公益志愿服务不低于20小时,并提供相关证明。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获得合格及以上水平,或在校级及以上体育活动中获得奖项。
(7)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宿舍个人内务卫生优秀次数多于不合格次数,不合格次数不得超过3次;所在宿舍没有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3次及以上记录的。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无故旷课2节及以上者。
(2)课程、工作会议等无故缺勤2次及以上,或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者。
(3)工作拖拉、散漫、无组织纪律观念,经所在组织内部考核为不合格者。
(4)违反《学生手册》规定条款及所在组织的规章制度2次及以上者。
第五条 评选机构
1. 学生处负责学校“三好学生”的组织评审及对各院系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三好学生”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各院系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组成院系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3.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初评小组,负责民主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 评选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者提交申报表、个人事迹材料等相关申报材料至班级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对照申报材料,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经民主评议后,以投票形式选出班级推荐人选,并在班级推荐人选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交至院系评审小组。
2. 院系评审小组接收班级上报的推荐人选材料,对照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并在推荐人选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 各院系公示院系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推荐人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
4. 学生处审核。
5.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求
1. “三好学生”按各院系学生人数的5%评选。
2. 各级评审小组评选过程采用差额选举。申报人不得参与所在评审单位的评审小组工作。
3. 各院系评审工作应集中考核申报人思想教育活动、学术科技文娱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的参与情况,出勤情况,相关获奖情况等。
4. 各院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走群众路线,确保推荐质量。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三好学生”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中新学生〔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