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学生干部认真履职,表彰学生干部为学生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并积极发挥优秀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造就一支觉悟高、作风好、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的学生干部队伍,开拓学生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任职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共青团干部和学生社团干部不参与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申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思想,认真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并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密切联系同学,竭诚服务同学,积极参加并能带动广大青年学生参与各项集体活动;
(4)作风严谨,以身作则,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学习成绩优良,在参评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总人数前50%;
(6)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参评年度内公益志愿服务不低于20小时,并提供相关证明。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无故旷课2节及以上者;
(2)课程、工作会议等无故缺勤2次及以上或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者;
(3)工作拖拉、散漫、无组织纪律观念,经所在组织内部考核为不合格者;
(4)违反《学生手册》规定条款及所在组织的规章制度2次及以上者。
第五条 评选机构
1. 一级评审小组:由学生处组织一级评审小组,负责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及对各级评审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2. 二级评审小组:各院系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组成院系二级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各班级和院系学生会的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校团委成立二级评审小组,负责学校学生会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3. 三级评审小组: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三级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审工作;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内部成立三级评审小组,对本组织参评人员进行民主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 评选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人提交申报表、个人事迹材料等相关申报材料至三级评审小组。三级评审小组对照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经民主评审后,以投票形式选出推荐人选,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交至二级评审小组。
2. 二级评审小组接到三级评审小组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推荐人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 各院系和校团委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推荐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
4. 学生处进行最终审核。
5.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并且发文表彰。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求
1. 各班级按照班级人数的2%评选,严格四舍五入,不足1人的按1人评选;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按副部级以上干部人数的20%评选。
2. 三级评选小组中,各班级评选小组学生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60%;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评选小组中,干事的比例不得少于60%,同时各级评选小组须兼顾男女生比例。二级评审小组中的成员应广泛来自各下属组织,并且接受上一级评审小组的监督。
3. 各级评选组织评选过程采用差额选举。参评候选人不得参与所在评选单位的评审小组工作,并且只能在一个三级评选组织参与评选。
4. 社团和各级团的学生干部不参与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5. 各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走群众路线,确保推荐质量。对于违背评选办法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将取消该组织和个人下一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中新学生〔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