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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华学院勤工助学之星评选办法
2023-05-17 10:29   审核人: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自立自强、勤奋学习,表彰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进一步推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之星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勤工助学固定岗和公益岗任职期满一年的在岗助理。

第三条 勤工助学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之星评选条件

1. 申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无违纪行为。

2)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在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上表现优异,集体观念强。

3)参评的学生参评年度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级排名前30%,且综合测评总成绩70分以上,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违反勤工助学上岗程序,私自上岗、重岗者。

2)工作拖拉、散漫、无组织纪律观念,经所在组织内部考核为不合格者。

第五条 评选机构

1. 学生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之星”的组织评审及对各用工部门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之星”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各用工部门由分管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老师组成用工部门初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以及对参评人员进行民主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 评选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人提交申报表、个人事迹材料等相关申报材料至用工部门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对照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经民主评审后,以投票形式选出推荐人选,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2. 各用工部门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推荐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

3. 学生处进行最终审核。

4.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并且发文表彰。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求

1. 各用工部门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按各用工部门在岗勤工助学学生数(按评选当年9月在岗学生数计算)的15%确定推荐名单(严格四舍五入,总名额不到1人的按1人算)。

2. 各用工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选程序,确保推荐质量。对于违背评选办法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将取消该组织和个人下一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八条 奖励办法

勤工助学之星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学校勤工助学之星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勤工助学之星评选办法》(中新学生〔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新华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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